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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常识

心理咨询原则

发布于:2017-06-08 12:38:33 点击:3004次

心理咨询原则

心理咨询原则,要求心理咨询师、心理咨询员在对来访者进行咨询的过程中遵守以下12条原则:
1.
保密原则——对来访者所有咨询内容均应保密,不得泄露。若需要案例分析和进一步讨论,更好地帮助来访者,应对资料做保密处理,妥善保管来往信件、测试资料等材料,省去真实名址,避免给来访者造成伤害。如果来访者有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的紧急危害或涉及法律案件时,咨询中心将突破保密原则,采取相应措施,但也将信息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内。
2.
自愿原则——到心理咨询室求询的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,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。
3.
理解信任原则——咨询人员对来访者的语言、行动和情绪等要充分理解,对来访者应持非道德性评价的原则,帮助来访者分析原因并寻找出路。良好的咨询关系应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,只有相互信任,才能更好沟通,这也是达到互相理解、实现咨询目标与意图所必须的;
4.
尊重原则——尊重来访者的需求和选择权利,允许来访者选择继续或中止咨询。对于因咨询而需要了解的情况,应尽量坦诚、客观的说明原因,寻求理解与合作,不得以咨询员的主观想法强求来访者;热情、耐心、尊重、信任地接待来访者,营造亲切、自然的咨询气氛。
5.
平等原则——心理咨询的效果如何,不仅取决于咨询者专业水平的高低,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他与来访者之间的咨询关系,对来访者要诚恳、耐心、热情、平等相待。对所有的来访者应一视同仁,不应主观偏颇,并依先后秩序,予以接待。态度要和蔼、服务要热忱。但对问题情况较重如发生较急的心理危机,在对当前来访者予以解释后,优先接待。
6.
支持原则——咨询中,提供心理支持是普遍需要的。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予以关注,使来访者感受并获得心理帮助;
7.
合适原则——选择适于自己能力的合适咨询对象,制定合适的咨询方案,对不当的方案应果断放弃,注意专业职能的局限性,在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。以真挚诚恳的态度接受来访者的求询,对无能为力的问题,应坦诚的告诉对方,请求谅解并且及时转介。转介时要耐心做好来访者的工作,不给他们增添心理负担。
8.
中立原则——咨询者应对来访者谈话中涉及的道德问题保持中立,不作评判。对来访者的生活言行也不宜批评和指责。寻求或终止心理咨询由来访者决定,咨询教师只能提建议不能强硬要求。相应地,随意终止心理咨询带来的不良影响也由来访者承担。
9.
非指导性原则——心理咨询不同于一般的问题咨询,不需要对心理问题予以更多的具体的直接的指导,应予以间接的非指导性的启发、引导、帮助与辅导,使来访者自己领悟,思索寻找解决办法。帮助来访者自己解决问题,而不是代替来访者解决问题。
10.
感情限定的原则:咨访关系的确立和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关键,是咨询者和来访者心理的沟通和接近。但这也是有限度的。来自来访者的劝诱和要求,即便是好意的,在终止咨询之前也是应该予以拒绝的。个人间接触过密的话,不仅容易使来访者过于了解咨询者内心世界和私生活,阻碍来访者的自我表现,也容易使咨询者该说的不能说,从而失去客观公正地判断事物的能力。
11.
重大决定延期的原则:心理咨询期间,由于来访者情绪过于不稳和动摇,原则上应规劝其不要轻易作出诸如退休、调换工作、退学、转学、离婚等重大决定。在咨询结束后,来访者的情绪得以安定、心境得以整理之后作出的决定,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比率较小。就此应在咨询开始时予以告知。
12.
守时原则。咨询师必须按照预约时间到位,不能随便失约,未经对方同一不能单方面改变预约时间。